法律解析:延長刑事拘留的法律文書在司法實踐中壹般稱為變更拘留期限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材料中會註明延長羈押的原因和時間,並出示給嫌疑人閱讀簽字,然後其中壹份交看守所備案。看守所會根據通知期限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期限是公安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法律文書,是看守所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案卷中的必備材料。在此提醒您,刑事拘留期限不能由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律師決定延長,只能由公安機關單方面決定。實踐中,由於偵查工作繁重,只要符合延長條件,公安機關壹般都會延長,於是就出現了大家熟知的10天、14天、37天的羈押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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