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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財務管理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1。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做好清算期間的財務管理工作,並接受金融機構的檢查和監督。二、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在十五天內成立清算委員會,組織清算工作。3.清算委員會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會計報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處理意見,提交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四、企業財產清算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和清算過程中取得的資產。五、企業財產按照不同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清償債務,其中場地使用費、中方職工物價補貼等財政收入和國家稅收按同壹順序上繳國庫。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於在中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所有投資者對企業債務的清償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七、企業清算財產扣除全部負債和損失後的剩余財產,扣除企業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金、各種權益基金和清算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實收資本的,為清算凈收入,視同利潤,並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間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做好清算期間的財務管理工作,並接受金融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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