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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股權變更手續的辦理

法律分析:壹般步驟如下:(1)與股權受讓方協商,就轉股的主要事項達成壹致;(2)壹般來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中有股份轉換的規定,應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受讓方為企業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的,需取得其他企業投資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3)召開董事會並取得董事會同意轉股的決議;(4)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五)修改企業合同、章程;(六)將有關股權變更的文件報企業原審批機關審批;(七)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並自批準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壹條,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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