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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案和結案若幹問題的規定。

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規定如下:

統壹執行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機構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受權執行自審案件的,可以自行審查立案。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移送執行的,相關司法機構可以移送備案機構備案登記。

立案後,立案機構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向申請人出具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的執行案件應當立案,並納入審判執行案件統壹管理系統。

人民法院不得有審判執行案件統壹管理系統之外的執行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立案而進入執行程序。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已被被執行人自動執行完畢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的,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後,應制作結案通知並發送給雙方當事人。雙方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約定執行完畢並記錄在案的,可以不制作結案通知書,並附執行和解協議。未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記錄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後附後。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條本意見所稱執行案件包括執行案件和執行復議案件。

執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司法機關移送、委托、提拔、指定和依職權,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可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確定的事項的案件。

執行審查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申訴、請示、協調、決定執行管轄轉移的案件。第二十條案件執行後,經審查,發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申請被駁回的,以“駁回申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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