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雖然管理人員說外包公司是這裏城管部門叫的,但正是因為他們叫了外包公司,這些管理人員才要負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執法權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行使。但當地城管部門缺乏這樣的執法權,交給了壹家外包公司。所以我覺得這裏面問題很大。
第二,外包公司的另壹個處罰對象自然是這家外包公司,因為他們采取了這種暴力執法的方式,所以受到了經濟上的處罰。而且我覺得這樣的外包公司根本就不應該存在。因為我國規定執法權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而且這個外包公司不僅可以行使這個執法權,還成立了專門的公司,讓人覺得很離譜,好像做得很專業。
3.暴力執法在過去的幾年裏,暴力執法經常發生。但是問題越多,公眾反應越大,所以現在改革已經很好了,暴力執法的情況已經少了。這次又是壹起暴力執法的案件。既然是因為外包公司,這是壹個相對不值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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