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央批準任命”是指省委向中央提出建議,由中央采納。盡管官員被任命為省委常委,但從程序上來說,決策需要在中央壹級做出。但在副省級幹部人事調整上,省委有壹定的人事建議。“中央決定”是指中央不經省委研究,直接作出任免決定;或者說中央的最終決定與省委提出的建議並不完全壹致。“中央決定任命”是指中央不經省委研究直接作出任免決定;或者說中央的最終決定與省委提出的建議並不完全壹致。比如省委書記的任命必須由中央決定,這是毫無疑問的。地方官員由國家部委“空降”或從其他地區調任,也是“中央決定”。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三十五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建議和提名。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在無壹例外地討論決定擬提拔人選之前,必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跳級提拔或者未經民主推薦列為提拔人選的,考察前應當報告,經批準同意。
第四十八條黨委向政府提名政府任命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領導成員人選,由黨委討論決定後由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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