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範圍很廣。這些經濟關系的調整是為了國家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和加強管理,與勞動法調整就業和被就業勞動關系明顯不同。兩者的主題不同。勞動法的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力使用者),雙方的關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經濟法主體廣泛,類型多樣,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是有等級的,是保證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作用的多變性充分反映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需要。兩者原理不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和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原則。經濟法原則主要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統壹原則。觸犯法律後,法律責任不同。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經濟協調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經濟關系,而不是人身關系,而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以國家與市場主體在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為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杠桿之壹。它屬於國家本位的公法,體現了公法的原則。民商法雖有公法現象,但其基本屬性是私法,體現了私法原則。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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