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實物不得超過20%;
2.從事擔保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任職資格,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具有科學規範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範圍不得涉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方式籌集擔保資金;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