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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了員工的工資。

法律主觀性:

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必須有工齡和工資。企業的工資分配應當得到遵守、執行和保護,工資水平應當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是否執行,如何計算,是企業的自主權,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法決定。由此可知,我國《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都沒有關於考勤的詳細規定。壹般考勤獎都是公司自己出的。比如有的企業對當月出勤的員工有出勤獎,但是出勤獎的具體金額也是企業自己定的,但是出勤獎也屬於納稅範圍。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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