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和暢通的原則下確保交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7年和2011兩次修改。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第八章第124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和暢通的原則下確保交通。

  • 上一篇:關於立案和結案若幹問題的規定。
  • 下一篇:樓下的店鋪可以做餐飲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