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過程:收購方做出收購決議;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簽署收購協議;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協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上市公司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於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以協議方式收購壹個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以要約方式收購;但是,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於發出要約。符合上述規定的,收購人可以履行收購協議;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在履行收購協議前提出全面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