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同壹雙務合同,兩債互負,兩者之間存在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權壹樣,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不同時間履行。不同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的時間順序,即壹方先履行,另壹方後履行。
(三)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如果履行期未滿,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準備,沒有辦法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合同成立後,履行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