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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法律解析: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是指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正確使用近光燈、遠光燈或者轉向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壹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裏,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裏,並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裏,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發布限速、保持距離等提示信息。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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