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的過錯和程度,應當結合下列因素:
(壹)轉載主體根據其性質和影響範圍承擔的註意義務;
(二)復制信息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是否對轉載信息進行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修改文章標題,導致與內容嚴重不符、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八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誹謗、中傷或者其他方式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任,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九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文件等信息源發布的信息以及公開實施的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與前述信息源的內容不壹致的;
(二)互聯網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適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誤導他人的。;
(三)前述信息源已經公開更正,但網絡用戶拒絕更正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拒絕更正的;
(四)前述信息來源已經公開更正,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仍發布更正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