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行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者和借款者借款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第10號
第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
借貸關系不受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