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及其商業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