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網絡是壹個開放而巨大的虛擬空間,大多數情況下,在網絡空間從事任何活動都不需要與現實中的真實身份發生關聯,行為人往往可以在不具備先進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情況下,隨時隨地實施侵權和詐騙行為。
2.網絡侵權的後果立竿見影。
網絡侵權不需要這種傳統載體,只需要借助無形的高速網絡上傳即可。全世界的網民都可以訪問含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絡也可以很容易地為含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
而且網絡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被動閱讀或使用侵權對象,還可以隨意刪節、添加、修改,在各個環節廣泛傳播,導致侵權內容迅速膨脹。
3.網絡侵權責任主體眾多,每個案件中的原、被告難以確定。
網絡侵權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發起者、傳播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搜索引擎。前兩類是網絡用戶,後兩類屬於網絡服務提供商。
4.網絡侵權案件取證難。
傳統的侵權方式容易察覺,因此也容易識別。網絡的移動性和互動性決定了與傳統侵權相比,網絡侵權的範圍廣,取證難。
網絡中的數字信息沒有連續性,難以發現和識別其修改和刪除,不穩定多變,使得網絡上的證據失去了獨創性,因此網絡中信息的證據能力值得懷疑。
5.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難以確定。
壹般侵權行為的管轄主要適用被告所在地法律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然而,互聯網將世界各地的計算機及其網絡連接成壹個獨特的網絡空間,同壹侵權行為往往關聯幾個地點,物理地點在網絡空間的意義不大,從而動搖了網絡空間傳統管轄權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