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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公安技術偵查手段

侵犯隱私權以侵犯隱私權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隱私權是許多法律制度支持的壹項基本個人權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可以向他人公開自己的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

技術偵查不同於其他偵查手段,在偵查過程中可能涉及和侵犯被偵查人的隱私,因此刑事訴訟法對其適用有嚴格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對重大貪汙賄賂案件和利用職權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提請有關機關執行。

最後,對於被通緝或者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後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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