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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壹條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民法典》第576條規定的,是指沒有法律、合同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通過取得他人財物而取得的利益。

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在沒有法律、合同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取得他人的財物或者權益,獲取不正當利益。根據《民法》第五百七十六條規定,不當得利應當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同時,民法典也對不當得利的返還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不當得利返還程序壹般分為三步:壹是發現不當得利;其次,確定權利人和義務人;最後進行退貨或折價賠償等操作。需要註意的是,不當得利的返還也有相關的時效問題。超過相關時效期間的,義務人不再需要承擔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的數額如何認定?在確定不當得利的數額時,需要考慮很多因素,如受益人的收入、敗訴人的損失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和成本。實踐中難以量化的,也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適當確定。

不當得利是壹種不正當的獲取利益的方式,現實生活中也可能出現相關問題。厘清不當得利的含義,了解相應的返還程序和時效問題,對於維護社會公平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法治社會需要每個人的參與和維護,遵守法律規定、尊重社會道德和倫理規範是每個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而關閉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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