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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無法定事由的不當得利?

相關法律對不當得利的解釋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方式獲取利益,對不當得利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在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種類也被安排為兩個基本類別,不當得利與其他條文之間仍然存在法律適用。最後,還有不當得利的前提條件和排除條件。

法律分析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他人為代價獲取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後,不當得利與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相關者有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有返還的義務。這也造成了雙方的債務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不當得利的,受損失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受益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屬於不當得利的,在利益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沒有必要返還。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不當得利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返還利益,賠償損失。受益人將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不當得利之債發生後,不當得利者為債務人,負有返還基於不當得利而取得的利益的義務,而遭受損失的債權人則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利益的給付,因利益形態不同,給付方式也有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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