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應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7.聽證:雙方當事人均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起訴離婚有以下程序:
1,收集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2.寫投訴信;
3.攜帶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4.支付訴訟費用;
5.等法院通知開庭。
綜上,當事人沒有居住證也可以起訴離婚,即起訴離婚與是否有居住證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