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五十壹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阻礙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有其他妨礙征兵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兵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四條* * *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