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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四項基本權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四項基本權力:

(1)立法權。狹義的立法權是指制定法律的權力,廣義的立法權是指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行使立法權的機關不都是立法機關,地方各級人大也不能算立法機關。中國只有壹個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行使最高立法權。

(2)決定權。決策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國家和社會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的權力。NPC行使最高決策權。

(3)任免權。任免權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罷免和罷免有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及其組成人員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最高的任免權。

(4)監督。監督權是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以及“壹府兩院”工作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最高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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