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技術是電子簽名技術。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包含在數據電文中並附有用以識別簽名人身份和表明簽名人認可其內容的數據。根據《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僅因為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 *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a)能有效表達內容並可隨時使用;
(2)能夠可靠地確保內容從最終形成時起保持完整和不變。但是,在數據電文中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存儲和顯示過程中改變形式並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