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法》處罰規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註冊的護士從事護理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非法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十九條護士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執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暫停直至取消執業資格。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者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護士所在單位應當提請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由醫學教育網收繳並責令其改正、暫停註冊直至取消註冊。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