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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站域名未被註銷的法律規定的處罰。

法律分析:法律對網站域名未註銷規定的處罰如下:1。未註銷域名而買賣,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構成侵權的,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2.人民法院應當認為,以商業目的註冊與原告相同或者近似的註冊商標、域名及其他域名,故意混淆原告或者原告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惡意:

(壹)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用於商業目的的域名;

(二)為商業目的註冊或者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或者原告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

(三)提出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域名註冊後,未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

(五)有其他惡意情節的。如果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域名在爭議發生前已經獲得壹定知名度,並能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有其他足以證明其沒有惡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認為被告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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