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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第6.1.3條修改為: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群眾的距離,並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中,應重點關註有害物質可能的泄漏、大氣汙染物(包括惡臭物質)的產生和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並根據區域內環境功能區的類型,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民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以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住宅、農用地、地表水體等敏感目標的合理位置關系。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防止危險廢物貯存過程中造成環境汙染,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的壹般要求,以及危險廢物包裝和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操作、安全保護、監測和關閉的要求。本標準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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