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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1。非書面土地流轉合同引發的糾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很多承包土地流轉公司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大多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代雙方轉包、租賃、互換或耕種。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壹方要求收回他人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那麽就涉及到如何口頭認定的問題。

二是土地轉讓未報備案,引發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在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方法律知識的相對缺乏和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不報發包方備案。導致實踐中出現用人單位或交易所壹方僅因土地轉讓未報備案而要求確認土地轉讓合同無效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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