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項的規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b .無資質的實際建造師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c、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壹些違法分包的情況,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或者簽訂合同的承包人是業務掛靠,根本不具備承包工程的資格。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雇主或業主應嚴格審查承包商的資質,以避免糾紛。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也是施工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之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向實際施工人承擔未支付工程價款範圍內的費用。;為了維護實際施工方的利益,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應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所以在訂立合同時,雙方最好約定違約金,這樣可以約束發包人或分包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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