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三)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4)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依法需要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消防設施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四)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驗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和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書;
(七)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