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暴力和犯罪手段的常見表現有:
1.侵犯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盯梢、威脅傳播疾病、暴露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毀壞、扣押財物;
2.擾亂正常的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張貼報紙噴字、懸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驅趕員工、派駐人員等直接或間接控制工廠、辦公室、經營場所的行為。
3.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姿勢示威、聚眾鬧事、堵路鬧事等。;
4.其他“軟暴力”是指符合《意見》要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