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GB13392)懸掛標誌。
第三十二條運輸劇毒化學品和爆炸物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與所載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設備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危險貨物運輸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貨物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托運人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辦理相關手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相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