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和違法建築有什麽區別?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建設的房屋和建築物。多數法律、行政法規將此類建築描述為“違法建築”,少數規範性文件將其描述為“違法建築”。兩者的區別主要在表達方式上,在實際的內容導向上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違章建築主要有哪些情況?《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鄉鎮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上述規定表明,只要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證,租賃物業在城鎮或鄉村都是違法的。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