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危害是風險的載體,風險是危害的屬性。也就是說,需要討論涉及到哪種或哪種危險源的風險。沒有危險源,風險無從談起。其次,任何危險源都會伴隨著風險。只是不同的危險源往往帶來不同的風險。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和/或財產損失或其組合的來源、狀態或行為。其中,根是指具有能量或產生和釋放能量的物理實體。如起重設備、電氣設備、壓力容器等。行為是指決策者、管理者和員工的決策行為、管理行為和經營行為。狀態是指事物的狀態和環境的狀態。在分析生產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影響人體健康甚至引發疾病的因素時,危險源可稱為危險有害因素,分為四類:人的因素、物質因素、環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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