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百壹十八條* *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乘坐運輸工具。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二十八條* * *托運或者承運貨物、包裹、行李,必須遵守國家關於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物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壹百壹十三條* * *旅客不得攜帶或者變相攜帶違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條禁止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攜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