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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車輛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管理制度;

1.運輸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廂式貨車必須配備通風裝置和固定裝置;

2、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輛,應按規定配備導靜電橡膠牽引裝置;

3.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專用車輛車廂寬度內部尺寸達不到鋼瓶長度的,要更換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

4、運輸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必須使用廂式溫控專用車輛;

5.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經營範圍實行危險貨物名稱制度;

6.使用年限已滿七年(以行駛證登記日期為準)的罐式專用車,其罐體容積和充裝介質與核定裝載質量不符的,退出危險貨運。

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範》中關於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檢驗,每年檢驗壹次。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驗證,並增加以下驗證項目:

(壹)特種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情況;

(二)必要的應急處理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標誌;

(三)配置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檢驗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壹級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除鉸接列車和裝有特殊裝置的運輸大型物件的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運輸危險品;自卸車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油瀝青等危險品。禁止使用移動式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運輸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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