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以前壹法院的先例作為審理和裁決的法律依據;對於我院和上級法院生效判決已經處理的問題,如果遇到相同或者類似的案件,在未來某壹天最高法院對另壹個類似案件作出不同判決之前,不得作出與前壹個判決相反或者不壹致的判決。
法官法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目前,美國是最典型的實行判例法的國家。美國法院對判例的態度非常靈活,即如果判例適合當前案件,就遵循判例;如果先例不適合當前案件,那麽法院可以拒絕適用先例,或者建立壹個新的法律原則來推翻原來的先例。那麽美國法官法的約束力是什麽呢?可以概括為兩句話:在同壹個法律體系中,下級服從上級,如果涉及到另壹個體系的問題,要互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