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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如何規定居住區綠化的?

破壞居住區綠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三)擅自砍伐、移動古樹名木的;(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第二十七條未經同意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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