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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是什麽?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1.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在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綜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像提供了正常勞動壹樣支付工資。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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