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應當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拖欠。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約定提成和獎金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因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應付工資,同時支付賠償金。法定社會福利有社會保障,用工單位應提供勞動者應具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單位未依法購買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賠償,要求繳納社保。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也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但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隨意調動勞動者,那麽調動崗位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