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本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廢止;如果不變更合同,可能會與法律法規不符,甚至違反法律法規,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的,也是必要的。
2、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生產經營項目的;部分工種和產品生產崗位可能被取消或被其他新的工種和崗位替代,原勞動合同可能因簽訂條件的變更而變更。
3.勞動原因。如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崗位不適合其專業技能,專業技能提高到壹定水平;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原合同約定的義務繼續履行,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