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決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娛樂場所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記錄在案,並依法及時查處;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保、物價、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同時,本條例對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失職、包庇行為有明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文化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未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舉報和通報後,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或者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檢舉揭發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