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限不足7年的非標電動自行車,從1,2023年起不得上路行駛;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備案的非標準電動自行車不得早於此期限上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後座應當使用兒童座椅;同時,根據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中老年人傷亡比例較高的特點,增加了指導性規定:因年老或者身體健康原因缺乏駕駛能力的人員,應當避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免費辦理電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登記。申請期間可憑發票或來源證明臨時上路行駛,在指定區域停車或收費。應在道路右側行駛,騎行時戴頭盔,使用兒童座椅搭載6歲以下兒童。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八條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應當依法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最大整車質量和外形尺寸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進口商應當委托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將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認證證書、產品合格證等數據信息上傳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數據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