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擅自改變車輛顏色。是指擅自將駕駛室和車身改成與原車不同的外觀顏色。
3.擅自改動車輛主要總成部件。指擅自更換與原車型不同的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後輪軸或車架;擅自更換車體或者罐車車體的;擅自改變車輛懸架形式(空氣懸架、復合懸架、鋼板彈簧懸架等懸架形式之間的改變)。小型和微型道路客運車輛配備前後防撞裝置,道路貨運車輛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以及道路運輸車輛配備的內部裝飾等。,可由道路運輸經營者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自行決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認定為非法改裝的道路運輸車輛。
4.擅自改變車輛外形尺寸或承載極限。指擅自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艙擋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形尺寸;擅自增加或減少輪胎數量;擅自增加或減少車軸數量;擅自增加客車座位或臥鋪。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