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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和二維碼轉賬可以做代金券嗎?

微信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轉賬憑證的證據,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但是,這些記錄需要清楚地標識、清楚地使用和保存。而且我國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定義為壹種法定的證據類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電子支付工具的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通常需要證明對方的身份信息(對方可以承認);

建議使用其他證據來強化電子支付工具轉賬記錄的證據效力,如聊天記錄、綁定銀行卡的流水等。

微信記錄能否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取決於兩個前提。第壹是證明微信用戶是雙方,第二是保證微信的完整性。具體來說,由於微信不是實名制註冊,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的使用者是當事人,那麽微信的證據與事件沒有法律上的聯系。對於微信用戶的認定,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涉及對方的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的識別;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者所有者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提供商騰訊,協助調查等等。由於微信使用的普及,其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頻率也在增加。不僅限於微信支付,在壹些離婚糾紛、勞動糾紛、借款糾紛等案件中,微信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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