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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如何避免競業禁止協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如果想規避競業限制協議,需要在協議範圍之外的企業或者地區工作,也不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

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間,如果原單位沒有支付壹些相應的補貼,或者三個月沒有給勞動者支付補貼,妳可以不遵守這個約定。這個時候,妳想去哪裏工作都可以。

超過競業限制期後,勞動者跳槽時不需要規避競業限制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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