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於違法事實不清、違法證據不足的違法案件,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證據不足的,上級領導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被處罰人作出行政賠償或者退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律、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向社會公布其位置。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查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或者變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