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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壹、二審裁定。如何讓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主觀性:

1.如果上訴後對終審判決不服,仍可申請再審。因為上訴和申請再審並不矛盾。如果法律不禁止上訴,就不能申請再審。R2。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R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R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百項第十壹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壹審訴訟請求和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對壹審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的除外。R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並書面約定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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