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規避施工許可的法律責任。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分解工程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三、弄虛作假和偽造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偽造、變造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定了對單位主管人員的處罰。
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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