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稅收征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補足應當征收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三)已明確取消、停征或下調的財政收入項目,仍按原項目和標準或變更名稱征收;
(四)拖延或者不征收財政收入的;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